從社會關系修復角度看,時過境遷,一定時間以后被犯罪所侵害的社會關系趨于穩定,被害人的感情逐漸平息緩和,犯罪人形成了新的社會生活和社會關系,這種情況下,如果對符合條件的案件采取不再追訴的對策,可能更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使已改過自新的罪犯放下包袱,安心生活和工作,促進社會和諧。如果在已經經過較長時間,追究必要性已經不大的情況下,仍嚴格予以追訴,反而可能導致社會矛盾再次引發,破壞已經恢復的社會平靜,總體上并不一定有利于社會秩序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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