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已經超過追訴時效規定期限的犯罪分子不再追究刑事責任,體現了我國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刑罰目的,有利于促使罪犯改過自新,重新回歸社會。犯罪人在實施犯罪后,較長時間內沒有再犯罪,說明其通過自我改造,已有改惡從善的表現,人身危險性已在一定程度上減弱,達到了適用刑罰所要達到的預防犯罪的目的,不致再危害社會,在這種情況下,追究其刑事責任就失去了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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