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溯及既往是指不能用現在的法律,評價法律頒布之前的行為,這只是法律適用的問題,說簡單點你用哪部法律來判他。
超過追訴期是指行為發生時間到立案審判時間太久,超過了訴訟時效,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哪怕是犯罪也不再管了。
比如1948年殺人,現在才發現真兇。明顯就是超過追訴期的事。假設刑法現在修改一條,故意殺人行為追訴期調整為100年。那么1925年~今天發生的殺人行為,都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只不過具體審判時,看是適用1925年的法律還是今天的法律,同時會參照現行刑法從舊兼從輕。
最后分析1948年的殺人行為今天不管的原因?是因為他已經超過最長的法定追訴期20年。而不是因為他發生在1979年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