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驅逐"這個組合實際上并不是一個合法或者邏輯上成立的判決。在法律上,死刑是指被判決人因犯有極其嚴重的罪行而被國家法律判處的最高刑罰,即剝奪其生命。而驅逐(通常指驅逐出境,即deportation)是指將一個人從一個國家強制移送到另一個國家,通常是因為該人違反了移民法或其他相關法律。
如果一個人被判處死刑,那么在執行完死刑之后,該人已經喪失了生命,自然無法再執行驅逐出境。反之,如果先執行驅逐出境,那么該人已經不在原國家的司法管轄范圍內,也就無法執行死刑。
因此,從邏輯上講,一個人不可能同時被判處死刑和驅逐出境。如果確有特殊情況,通常這兩種判決會根據具體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來確定執行的先后順序,但實際上這種情況極為罕見,因為兩種判決的性質和目的完全不同。
在實踐中,一個人可能因為犯罪被判處死刑,同時因為違反移民法被下達驅逐出境的行政命令。但這通常意味著,如果該人的死刑被赦免或改判,他們可能在服刑后被驅逐出境。也就是說,驅逐出境的命令在這種情況下是一個潛在的后續行動,而非與死刑并行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