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情很難評,首先在現在這種情形下國家已經開始逐漸的對于相關的規定進行改變和修正,現在的情形絕對不是,挨打還手就定互毆的時代了,因為當時是疫情期間,所以大家都沒有注意這方面的情形,但是依舊很難評。
文件原文
原文名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
內容:9.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具有外觀上的相似性,準確區分兩者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斗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斗,對于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
雙方因瑣事發生沖突,沖突結束后,一方又實施不法侵害,對方還擊,包括使用工具還擊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不能僅因行為人事先進行防衛準備,就影響對其防衛意圖的認定。
不可否認的是,這部文件是對正當防衛和互毆的一個重大突破,也可能是我們對于正當防衛和互毆界定由保守走向開放的關鍵一步,雖然實踐中已經逐步的開始適用,雖然現在已經有了許多依照此《意見》來判決的案例,但竊認為,指導性文件似乎比較于法律,行政法規的而言稍顯遜色,因此我不是太清楚個《意見》是否具有與法律近似或者等同的效力,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相比如何,以及基層民警是否能知曉相關規定,如果能將該文件的精神加入通過法律的形式頒布出來,這將是一項重大進步,在這同時,完善周邊的相關立法,以及基層人員對于文件精神的學習就顯得至關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