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法典》規定,性騷擾行為常見的形式載體有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言語性騷擾是生活中最常見的一種性騷擾方式,在工作場所、飯桌上開黃腔、講黃笑話、用下流語言挑逗和暗示等即屬此類;文字及圖像性騷擾屬于環境型性騷擾,即在受害者所處的環境中展示不受歡迎的、具有侮辱性的、有關性的圖片文字;肢體行為性騷擾,屬于比較常見的、最直接也最令人表現出強烈反感意愿的性騷擾行為方式,包括不必要地故意碰觸、撫摸異性敏感部位,誘導或強迫異性看黃色錄像、圖片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