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維持生命的生活必需品一般不會被拍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拍賣:
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被執行人所屬的宗教團體的寺廟、教堂、清真寺等不可轉讓的財產;
被執行人所屬的學校、幼兒園、醫院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醫療等設施,以及其他不可轉讓的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拍賣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