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執行過程中,被拍賣的財產通常由法院決定,而不是由被執行人自行決定。具體流程如下:
法院首先會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了解其名下的動產、不動產、銀行存款、股權等可供執行的財產。
法院會選擇適當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或凍結,優先選擇便于變現、價值相對較高的財產。
被執行人有權對法院選定的拍賣標的提出異議,但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會審查異議的理由,決定是否更換拍賣標的。
如果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未提出異議,法院可直接決定拍賣標的。
拍賣標的確定后,法院會委托拍賣機構對財產進行評估,確定起拍價,并發布拍賣公告,進行公開拍賣。
總之,在強制執行過程中,拍賣標的的選擇權主要在法院手中。只有在特定情況下,被執行人的意見才可能影響法院的決定。這樣的制度安排是為了保證執行的順利進行,防止被執行人轉移財產、規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