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賣的拍品估價不代表鑒定,買家需自行判斷,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估價僅供參考。司法拍賣的估價通常由法院委托評估機構或專業人士進行,只能作為參考,不能完全代表拍品的真實價值。
估價有局限性。估價人員受時間、條件所限,無法對每件拍品做詳盡全面的鑒定。有些瑕疵可能被忽略。
買家負有盡職調查義務。司法拍賣遵循"買賣自愿"原則,買家應審慎評估,自擔風險。法院不承擔拍品的瑕疵擔保責任。
避免估價引起不必要糾紛。如果把估價等同于鑒定,一旦出現爭議,法院難以裁決,且有悖于司法拍賣公開公平原則。
尊重買家的自主判斷。買家完全憑借估價購買,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買家應根據自身經驗、需求、判斷力決定是否購買。
因此,司法拍賣估價不等同鑒定,買家不能完全依賴,應審慎評估拍品狀況,獨立做出購買決定。這有利于司法拍賣的公平公正,也是對買賣雙方負責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