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制工作人員留痕是講究證據的,出事了后面調查要能拿出來,最好做到盡職免責
想多了,事是你做的。你說的那種留痕是紀委來找談話你可以說做了,但是現有資料不足以做好,這種一般不會你去擔責,因為你做不了,直接就和上級領導反映一下問題就是了。
但留了證據,雖然能證明你已經做了但是你沒做好啊,體制內幾乎不會給那種無法完成的任務,都是在你能力范圍內,權力范圍內的肯定能做成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