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局給出的是以下答案:
1、寄往法院、督導組等部門記錄的用于儲存證據的光盤,可以直接寄出。
2、有境內 ISBN 書號的光盤,可以直接寄出。
3、自己刻錄的光盤,寄往除法院、督導組等部門之外的地方(也不可能有人作死往法院寄奇怪的東西吧)的,需要前往有關部門查驗光盤內容,確定光盤里沒有存儲一些非法內容,方可寄遞。
4、不讓使用快遞寄光盤,主要是防止光盤里儲存一些不當內容,然后利用郵寄渠道傳播。
順便,據木醬這邊郵局一位老員工說,十幾年前曾經偶有某些那啥教的人員,批量用信件(寄信又便宜,甚至不需要實名)用不知道通過哪的渠道搞到的地址挨家挨戶大量寄送光盤(就是信封里只有一張光盤,沒別的物件,光盤打開就是一堆 ** 內容),搞的郵局的工作人員怨聲載道。后來總被寄這種東西的幾個小區看到這種信件就拒收,再然后拒收的退改批條一大堆,簡直是浪費郵遞資源。
后來還有用掛號信批量寄遞商業廣告[1]的,一樣也離譜。不過商業廣告至少沒什么更大的問題。
每一件離譜的規定背后,往往是因為有人做了更加離譜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