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覺得保護民企和企業家是在解決資本家和打工人的矛盾。
實際上,這是解決官商矛盾。
多少沿海的老板信了招商引資,信了優惠政策,來了我們這片神奇的土地,然后被折戟沉沙,殺雞取卵,卵用沒有。
這玩意兒,立法就是純粹頂球用。
因為我顧問單位的土老板都知道一個法理學道理:法的生命力在于實施
一個不實施僅提倡的法律就是張紙
一個違法成本小于收益的規定就是坨屎
舉個例子你就明白了。
為了保障被告人的權益,規定是:
“一般情況下,被告人出庭時應當解除械具;可能造成危險的除外?!?/div>
你猜猜你是法院,解除不解除?
我不解除的后果,就是律師逼叨兩句,而且一般律師不會磕這些小問題,就算磕也一句話“此人有危險”就解決了。沒有罰款,不會導致我承擔任何責任。
我解除,那萬一出了事情,就是我扛雷。
我百分之百不解除。
那回到這個所謂的立法,有任何實操價值嗎?
一個只有呼吁而沒有罰則的法律,效果甚至比不上一個公益廣告,反正都是抬著嘴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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