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商品房預售制度較早出現于我國香港。我國內地住房制度改革初期,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普遍存在資金短缺,商品房供應量不足,于是借鑒香港地區房地產業的成功經驗,在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商品房預售制的實施方案,這份方案的提出標志著我國商品房預售制度正式形成。
我們官方太習慣把預售制度等房地產的奇怪規定甩鍋給香港,同理公攤面積也是一樣。但是我們的預售制度,相較于香港,是具備中國特色的。
香港期房預售制是定金交易,購房者先交首付作定金,交房后再付辦理房貸付清尾款;如果房屋爛尾,購房者最多只承擔首付風險;
大陸期房預售制是期貨交易,購房者先交首付作定金,然后立馬申請房貸付清尾款,隨即開始還月供,然后等開發商造好房子再做交割;如果監管資金被挪用,購房者一般很少會注意的到;如果房屋爛尾,購房者承擔全部風險;即使正常交付,購房者基本都會承擔一定的房屋質量問題。
所以你就看到一種非常奇怪的現象,作為消費者,別說上帝了,更像是一個大冤種,在整個新房交易過程中,當地政府拿走了土地出讓金,房地產公司拿走了新房銷售資金,銀行拿走了房貸利息,只有購房者在窮盡六個錢包和未來30年的收入后,在房屋爛尾之后求助無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