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會對原法人權利、義務造成一定影響,但無論如何變更,都不會導致原法人權利、義務的消滅。
法人合并、分立時, 在法人財產方面,原有的財產所有權、經營權、知識產權等都一并轉 移給合并、分立后的企業;在債權債務方面,雖然合并和分立也是一種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但因此而引起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讓均由法律直接規定(如本條之規定等),是法定的債權債務概括轉移。
具體而言,變更后的法人依法有權請求原法人的債務人履行義務,原法人的債權人亦有權請求變更后的企業法人償還債務,分立后的各個法人對原法人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方面,因變更后的法人承繼了原法人移轉的權利,也就當然有義務承擔原法人的賠償義務,故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主體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