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傷,具體責任要看學校是否盡到管理、教育職責。如果是因為學校管理不到位導致學生受傷,那就需要承擔。反之,不承擔。
具體到案例中。可以舉如下例子:
一、學校班級上課途中,孩子走出教室,翻出欄桿摔傷,屬于學校老師教育管理工作失職。有責
二、學校課后自由活動時間,孩子在有明顯提示標志,或者采取按照常理判斷明顯有危險的行為,導致翻出欄桿,自己摔傷。學校無責。
所以,如果是限民在課余時間,通過實施危險動作,翻出欄桿導致肋骨骨折,學校一般無責或只承擔一小部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