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界定,關系到一個未成年人的行為自由。其他國家是怎么規定的呢?從世界各國的《民法典》規定來看,一般都定為 6 周歲。因為 6 周歲和學齡是一樣的,既然能上學了,就說明他有了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
我國《民法典》里規定的是 8 周歲;而在《民法通則》時代,其實規定的是 10 周歲才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已經調低了 2 歲。
通??磥?,是否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就相當于可不可以讓孩子去打醬油,可不可以讓孩子自己去買雪糕。如果從這個角度上來考慮,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定為 8 周歲,其實還是定高了,因為 6 周歲和學齡是一致的,是更合適的選擇。不過,我國在表決通過《民法典》的時候,人大代表們認為 8 周歲比較合適,所以最終還是確定為 8 周歲。
能不能再設置一些其他標準?不一刀切,根據孩子的具體情況確定。假如是這樣的話,當發生任何一個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時,每一個案件都要對他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確定這個是不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有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既麻煩也增加了司法成本。因為法律就是為社會制定行為的標準,標準太多了,或者再單獨制定特殊的標準,這相當于就沒有標準了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