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一方單獨作出的意思表示,要體現立遺囑人的真實想法(意思表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辨別自己行為的能力,處理自己的遺產時往往缺乏獨立主見,易受他人影響。
《民法典》第145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民法典》第23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民法典》第28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遺囑,主要是成年人年齡段,在處理重大財產時需經過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同意或者追認,而法定代理人是其繼承人范圍內的利害關系人。如果認可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遺囑有效,意味著立遺囑人訂立遺囑是否有效取決于法定代理人的肯定或否定的態度,無形中侵犯了法定代理人以外的繼承人的利益。因此就有了《民法典》第114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一)》第28條規定:
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后來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影響遺囑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