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認定公民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申請書一份
2.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申請人是自然人的: 居民身份證、戶口簿,任一經與原件核對相符的復印件。
申請人是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的: 申請人單位相關證明材料。
3、被申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出具的推薦函。
4.提交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戶口簿或其他能證明雙方關系的資料;
5.被申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醫學鑒定材料或其他證明材料;
6.涉外、涉港澳臺案件當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委托書及有關的案件主要書面證據材料,屬涉外的,必須經過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屬涉港澳臺或國外人在港澳臺寄交的,須經我國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或認可機構公證、證明;屬于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華僑從居住國寄交有關訴訟材料的,須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或當地愛國華僑團體證明;提交外文書證的,必須附有經公證機關或專門機構翻譯的中文譯本;
7.起訴案件屬于本院管轄所依據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