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其實不是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關于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第二十條 民事案件被鑒定人行為能力的評定:
(一)被鑒定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不能辨認或者不能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二)被鑒定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動障礙,致使不能完全辨認、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三)被鑒定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經鑒定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動時并無精神異常;
2.精神疾病的間歇期,精神癥狀已經消失;
3.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動具有明顯局限性,并對他所進行的民事活動具有辨認能力和能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
4.智能低下,但對自己的合法權益仍具有辨認能力和保護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