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因此自然人出生時間及死亡時的認定就顯得極其重要。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五條作了專門的規定: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這里有兩個概念需要明確一下:一是出生證明,它是醫院出具的記載新生兒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父母姓名等基本信息的書面(電子)證明材料或證明文件,也稱“出生醫學證明”。可以說,這是自然人降臨人世的首張身份證明,也是取得民事權利能力的最基礎材料。二是死亡證明,它是有關單位(比如醫院、村委會、公安機關、殯葬機構等)出具的某一個自然人死亡狀態的書面(電子)證明文件。從某種角度講,這是自然人的最后一張身份證明材料,自此,該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