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5條規定:“自然人的死亡時間,以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1.醫院或基層主管部門會出具死亡證明和戶籍注銷登記(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均僅有推定的證據效力,均可能被其它更確切的死亡證據推翻。
2.如果自然人死亡的時間不能確定,則需要依據法律推定其死亡時間。
例如,《民法典》第1121條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