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與公民的區分
1.民法上使用“自然人”一詞體現了民事活動的開放性,任何自然人不論其有無國籍、國籍為何,均可以成為民事主體,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2.憲法上使用“公民”一詞顯示出政治生活的封閉性,任何一國的選舉、參政等活動只會對本國公民開放,不允許其他國家的公民參與。
3.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二元劃分以及政治生活與民事活動的不同特點,決定了自然人與公民應予區分的必要性。
(二)自然人與公民的聯系
1.在內涵上
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并按該國憲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與自然人存在差異。
2.在外延上
公民是指所有具有一國國籍的人,而自然人則是指一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包括本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3.在使用的領域和表現的權利上
公民為憲法概念,多用于公法領域,表明一個人所享有的憲法和政治權利;而自然人為私法概念,使用在私法領域,多與一個人擁有的民事權利相關聯。自然人的身份始終不會喪失或改變,但公民身份是可以改變或喪失的(如脫離一國國籍而加入另一國國籍)。
4.兩者聯系
公民必須是自然人,而絕大部分自然人又具有公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