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率蠻大的,給你舉幾個案例參考。
1.楊某甲與信陽市平橋區平橋街道辦事處十八里居民委員會楊西村民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
案號:(2016)豫民終2609號
裁判要旨:公民從出生時起至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原告楊某甲作為被告楊西村民組的成員,依法平等地享有村民組成員的權益,被告楊西村民組應按村民組每位成員應分得的收益款向原告分配。
2.韋某、嚴昌靈、嚴某訴象州縣羅秀鎮羅秀社區第五小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
案號:(2021)桂13民終121號
裁判要旨: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原告嚴昌靈、嚴某二人自出生落戶起,已獲得羅秀社區第五小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原始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本案中,三原告作為羅秀社區第五小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與小組的其他村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權利,羅秀社區第五小組制定的分配方案把三原告排除在外,與法相悖,侵犯了三原告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現三原告訴請被告分配三原告征地補償款的訴請,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