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導致民事權(quán)利能力消滅。
1、生理死亡時間:與出生的類似。
2、關聯(lián)的繼承事項: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shù)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fā)生繼承。
3、宣告死亡是一種法律擬制的死亡方式。
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jīng)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1)宣告死亡產(chǎn)生的法律效果與自然死亡完全相同;
(2)如果 被宣告人尚未死亡,其所從事的民事行為依然有效。(撤銷原先的宣告死亡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