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終止于自然人死亡之時。自然人死亡后,無法承擔民事義務,其權利能力也隨之消滅。
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這兩種方式無論是哪一種,只要死亡的事實存在都會導致民事權利能力的消滅。
關于自然死亡的時間確定,理論上也存在各種學說,如呼吸停止說、心臟停止說、腦死亡說等。
在實踐中,如果自然人在醫院死亡的,應以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果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無法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
根據《民法典》第1121條第2款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宣告死亡是一種法律擬制的死亡方式,如果被宣告人確實已經死亡,宣告死亡產生的法律效果與自然死亡完全相同。但是如果被宣告人尚未死亡,則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間依然是合法的民事主體,其所從事的民事行為依然有效。當確知被宣告死亡人尚未死亡時,應當依被宣告人或其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以新的判決撤銷原先的宣告死亡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