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2條第1款規(guī)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適用經(jīng)常居住地法律。可見,我國立法是采取以“屬人法”中的“住所地法主義”的方式來規(guī)定的。這對于具有“一國兩制四法域”特點的我國而言,是解決區(qū)際私法沖突最具可操作性的做法。
在國際私法上,對于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適用,基本上都以“屬人法”來確定,“屬人法”相關的地域因素主要有籍貫、住所、國籍、居所等, 這些都是“屬人法”的連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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