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并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一種主體資格,是民事主體取得具體民事權利的前提條件。
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實際取得的權利,是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得以實現的結果。
(2)民事權利能力不僅指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面且還指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二者互相獨立或相互對等,并且不可互相替代。
(3)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的,其內容和范圍直接由法律確定。
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按其意愿實際參加民事活動時取得的,其內容和范圍反映著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
(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根據《民法總則》第13條的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非依法律規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剝奪,而且自然人本人也不能放棄或轉讓。
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則可依法放棄和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