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也就是說,胎兒自母親懷孕之時起就應當被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無需等到出生之時,就可以行使繼承權等權利。
但如“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則溯及懷胎期間消滅其民事權利能力。
“等”即胎兒享有的除遺產繼承、接受贈與外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撫養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其他基于身份的請求權。
例如: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傷殘或死亡,其尚未出生的胎兒要求雇主或侵權行為人承擔撫養費。
胎兒因他人故意或過失行為遭受損害,即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可由胎兒的父母依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