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看案例:
懷孕的甲到醫院就診,縣醫院主治醫生因用藥不當險些造成甲流產,雖然保住了胎兒,但因此導致胎兒殘疾,甲也因此遭受了身體傷害。胎兒乙出生后,甲欲主張權利。問:甲、乙得向縣醫院主張何種權利?
解析:
甲、乙得依1191條第1款向縣醫院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請求,要求縣醫院賠償其健康遭受損害的損失。
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因縣醫院醫生用藥不當(過錯),造成身體傷害(損害),二者具有直接因果關系,甲得向縣醫院請求賠償(1191條第1款),賠償范圍以1179條定之。
甲的健康權受到侵害,乃人格權受到侵害,其還可以要求縣醫院賠禮道歉(1000條)以及精神損害賠償(1183條第1款)。
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現乙在為胎兒期間受到損害,且乙在出生后為活體的,則乙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其可以自己的名義向甲請求損害賠償(1191條第1款),并得要求縣醫院賠禮道歉(1000條)以及精神損害賠償(1183條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