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看案例:
鄧女士訴稱:2014年應聘某快遞公司的快遞員,在通過了面試、體檢和試用期后,最終快遞公司并未錄用她,請求法院判令:某速遞公司、某勞務公司向鄧某某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連帶賠償鄧某某入職體檢費用、公證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
某速遞公司則認為:一、我方不存在歧視鄧某某就業的客觀條件,也無歧視鄧某某就業的實際行為。廣告不是我方發布的,我方也從未委托某勞務公司發布此類廣告。如果該廣告存在就業性別歧視,應當由某勞務公司承擔責任。假設鄧某某提供的證據都是真實的,但我方的員工沒有一句是對女性就業的歧視。二、投遞員是法律法規禁止女性從事的負重體力勞動。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我國法律法規中也有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郵電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實施細則》中均有規定。
某勞務公司認為:本公司與某速遞公司簽訂了《勞務派遣協議》,由本公司為某速遞公司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關于某同城網站登載的廣告,系本公司自行發布的,未向某速遞公司通報。如廣告有違法情況,本公司愿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裁判理由及結果:
裁判理由:1.某速遞公司在答辯意見中所援引的相關規定并不能證明快遞員屬于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對于鄧某某詢問喪失應聘機會的原因是否因其為女性時,李某作了肯定的答復,能夠證明某速遞公司拒絕聘用鄧某某的原因在于其為女性,侵犯了鄧某某平等就業的權利。某速遞公司對其侵權行為給鄧某某造成的合理損失應予以賠償。2.本案中,鄧某某并未舉證證明某勞務公司對其實施了就業性別歧視的行為,故鄧某某要求某勞務公司承擔責任,法院不予支持。鄧某某主張賠償公證費用,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結果:一、某速遞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鄧某某入職體檢費用1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鑒定費6450元;二、駁回鄧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鄧某某及某速遞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