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句話的意思是,如果人民法院同時受理了關于同一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和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那么對于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等到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之后再進行。
之所以要這樣做,是因為離婚案件和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都是涉及婚姻關系的案件,而婚姻關系是法律所保護的。如果在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還沒有作出判決之前就對離婚案件進行審理,那么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離婚案件的判決與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的判決相矛盾,從而導致法律的混亂。
因此,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人民法院對于同一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和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應當先對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進行審理,然后再對離婚案件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