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情況,拍賣本來就是保密的,調查競拍的本來是忌諱,而且拍賣方收錢就好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第二種情況,ABC三個人合伙 或者說只有BC合伙 假設b有五千萬黑錢首先b在A處買一個藝術品或者字畫 然后b將字畫藝術品拍賣 c再用七千萬標價購買藝術品 (但實際只支付兩千萬 c的錢是合法的)? 那么b就有拍賣藝術品的七千萬合法收入,再扣掉手續費和稅之類的 b就有六千萬可以合法存進賬戶。只是一個簡單的比方 實際操作還有更多 陰陽合同也是大概的 合同寫幾個億 實際只給幾萬(或者反過來) 多出來用來洗黑錢或者逃稅。洗黑錢最安全的應該是投資入股+陰陽合同 自己或者同伙的公司或者基金相互投資入股 簽幾個幾億的合同 過幾個倒手賬? 分紅盈利虧損賠付都可以用黑錢頂。
第三種情況,因為拍賣一定要走第三方,也就是拍賣行。走拍賣行就意味著資金是要真實的流進流出的。這么大一筆錢又不能用現金,總是無法繞過銀行監管的。很容易就查到資金來路的。既然是黑錢,就是不能被查所以才叫黑錢不是么。
第四種情況,我有50萬,別人給我30萬讓我幫買一件古董,我用自己的錢買古董,把別人給我的錢放在家里或者慢慢分批存進銀行卡里。在普遍使用數字人民幣之前,我們很難精確跟蹤每一分錢的來源和去向。在調查過程中要求與嫌疑人交易的所有買家都要提供全部的收入來源也是不現實的,更何況現實中都是要倒好幾遍手的,套娃式追查沒完沒了很難實現。
第五種情況,洗的是古董的價值,我五塊買了個唐三彩怎么了 ,我撿漏啊 我5個億賣了唐三彩又怎么了, 市場價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