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項企業支出不需發票即可稅前扣除!
情形一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
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于應稅項目,但按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這樣的情形有很多,常見的不需要發票的支出有:
1. 工資薪金支出財稅〔2016〕36號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屬于非經營活動,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所以對于工資薪金支出,企業只需要提供工資表、轉賬或現金發放證明、辦理了扣繳個人所得稅既可以稅前扣除。
2. 發放福利金、撫恤金、職工困難補助等公司逢年過節向職工發放福利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等,這些支出也不需要取得員工開具的發票,提供發放明細表、付款證明等,可以稅前扣除。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個人取得的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所說的福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如果是超過工資薪金14%的限額標準發放的福利費,需要進行納稅調增。
3. 支付員工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差旅費津貼:支付因公出差人員的差旅補助不需要發票,企業差旅費補助標準可以按照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或經企業董事會決議自定標準,自定的差旅補助標準應當合理、符合經營常規。稅前扣除時,需要有差旅費報銷單,與其經營活動相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憑證,如交通費、住宿費以及出差的證明材料。誤餐補助:支付員工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需要發票。員工獲得此補助,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4〕089號明確,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附件:誤餐補助發放明細表、付款證明、相應的簽領單等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
4. 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攤銷上述這些支出按會計規定核算,定期折舊攤銷,并按稅法規定稅前扣除,不需要提供發票。
5. 符合規定的資產損失支出企業發生的各項損失,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供相關的證據資料,可以稅前扣除,不需要提供發票。
6. 未履行合同的違約金支出企業如果遇到由于各種原因導致合同未履行,需要支付對方違約金,這項支出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不需要取得發票。憑雙方簽訂的提供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協議、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收款方開具的收據或者有的需要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仲裁機構的裁定書等就可以稅前扣除。
7. 現金折扣支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現金折扣是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盡快付款而提供的一種債務金額的折扣。它和原始銷售業務無關,只和債權債務結算有關,現金折扣作為財務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合法憑據不需要發票,應當以購銷合同注明的折扣條件及銀行付款憑據、收款收據等單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8. 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發票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情形二: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
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1. 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可以不辦理稅務登記的只有三類:一是國家機關;二是個人;三是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
2. 對方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1)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也就是說,500元以下的小額零星支出業務不需要發票稅前扣除,只需要憑借對方開具的收款憑證就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 特殊情形下無法補開、換開發票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4. 兩個以上主體共同接受應稅勞務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在這里,對于“勞務“的理解:稅務總局所得稅司何冰解讀:六、勞務,《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八條均提及“勞務”概念。這里的“勞務”也是一個相對寬泛的概念,原則上包含了所有勞務服務活動。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等。此外,《辦法》第十八條所稱“應納增值稅勞務”中的“勞務”也應按上述原則理解,不能等同于増值稅相關規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5. 租用資產發生的相關費用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1)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2)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適用水電氣等分割單的前提必須是發生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沒有租賃這個大前提是不能使用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
6.上市公司在公開市場發行公司債,到期支付利息上市公司在公開市場發行公司債,到期按發債時的約定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流程是公司根據券商的通知,將相應的利息款項劃轉至上交所賬戶,再由上交所根據債券持有人信息,將相應的利息劃轉至債券持有人賬戶。在此過程中,發債公司不知債券持有人的相關信息,支付利息時也無法取得發票,只收到中國證券結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券兌付確認書。這種情況應該如何稅前扣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