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二條規定:“本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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