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 [1999] 8號): 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
《民法典》
第十五條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