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俗的說,原任職單位給離退休人員“發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相關規定,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離退休人員自行按照綜合所得稅決定是否需要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