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之前,未取得合法憑證的不能扣除。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
第六條? 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六條 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