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單位工程質量檢驗的人員應當不少于3人,并沒有規定必須達到7人。當然,實際情況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例如涉及到較大的工程項目或者需要進行較為復雜的檢驗工作時,為了保證檢驗工作的有效性和準確性,可以適當增加參與人員的數量。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參與人員數量越多越好,因為過多的人員參與可能會導致協調困難、效率低下等問題。因此,在確定參與單位工程質量檢驗人員數量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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