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按照《國家醫保局辦公室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的通知》(醫保辦函〔2021〕11號)第十六條規定:參保人繳納居民醫保費后,未進入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復繳費、參加職工醫保或在其他統籌地區參加居民醫保的,可在終止相關居民醫保關系的同時,依申請為個人辦理退費。待遇享受期開始后,暫停居民醫保參保關系的,個人繳費不再退回。因2023年4月屬于待遇享受期開始后,因此不可以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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