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辦理省外生育異地備案手續,且在選定的省外生育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產前檢查費用,其醫療費用先由職工個人支付,待生育或排胎后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申請產前檢查費用報銷手續。
2、參保人應在產檢、分娩、終止妊娠或施行計生手術次日起3年內向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超過3年不予受理,因不可抗力或存在法律糾紛等特殊情況的除外。
3、職工產前檢查已享受異地統籌區生育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再支付其待遇。
4、職工非因急診、搶救且未按規定辦理異地備案手續的,在醫療機構門診終止妊娠、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費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5、職工需到已辦理就醫確認手續的一家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產檢才能享受產檢待遇。非因急診、搶救且未辦理就醫確認手續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產前檢查,或已辦理就醫確認手續但在就醫確認以外的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產前檢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6、參保人同一次就醫不得同時享受兩個以上(含兩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地區醫療保險待遇(含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保險待遇不得重復申領。
7、已辦理異地生育備案的參保人,其基本醫療保險同步備案至就醫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