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層面來說,不是公司說降薪就降薪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薪資調整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書面確認??。如果公司未征得你書面同意即強制降薪,屬于違法行為。如果公司堅持降薪,員...
從法律層面來說,不是公司說降薪就降薪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薪資調整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書面確認??。如果公司未征得你書面同意即強制降薪,屬于違法行為。
如果公司堅持降薪,員工是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補足工資差額以及N+1經濟補償??。
在保存好證據的情況下,勞動仲裁勝訴率超90%。
從員工的角度來說,之所以糾結,還是因為離開有沉默成本。
雖然降薪了,但至少還是有工資可拿,有人給交社保,假如現在外面有一個更好更高薪的機會,那當然會選擇立刻離開,或者要一筆賠償再離開。
畢竟,公司是老板的,生活是自己的,過得是苦是甜也只有自己知道。
至于說從情理上看降薪這個事情做得是不是厚道。
那就先要看這個降薪是怎么降的,是只降員工的薪酬,還是管理層和員工一起降?
如果只降員工的,那肯定是不厚道的。
甚至于,我認為管理層要比員工降得多才算合理,畢竟“能力越大,責任就應該越大”。
平時拿得多,“共渡難關”時就應該降得跟多才對,否則如何體現“共渡”?
有些公司還會對高管實行“表演性降薪”,比如表面降薪35%,年終獎的時候補回來,讓普通員工成為真實成本承擔者,做法很惡心。
另外,還要看公司好得時候是怎么對待員工的。
是大大方方發錢,還是平時就是摳摳搜搜、在員工身上省一點是一點。
只能“共患難”,不能“共富貴”的公司,還是趁早拿賠償離職吧。
以我過往的工作經歷來說,提出全員降薪這種更多的還是變相裁員
每個人出來上班都是為了賺錢,當降薪20%之后,很多人的生活都會受到影響,所以一定有很多人接受不了會離職,這種離職算是主動離職,公司可能會省掉一大筆賠償費,所以這種情況
最好還是不要妥協,然后看公司會如何抉擇
就算真的要降薪,那么可以讓公司出具詳細的書面協議,在協議中要明確幾件事:
1、確定好對應的時間點,
2、要求公司補回之前所降薪的薪水
3、蓋上公司的公章,不是口頭承諾
如果公司接受簽署協議,那么可能真的只是這個時間周期內經營困難,需要大家共度難關,如果不接受,大概率就是為了變相裁員,那么這個時候該仲裁仲裁,該找工作找工作
很多人可能會覺得這種方式不太好,對公司是雪上加霜,但是要考慮清楚一件事,員工和公司是平等的雇傭關系,既然公司沒有在賺錢的時候多分你錢,那么在困難的時候也不應該由員工來承擔損失
所以對于你的選擇就比較簡單了,如果不簽署協議,那么絕對不要同意,跟公司耗著就好,他只要正常給了你對應的賠償,那么該找新公司就找新公司就好
任何時候都要以自己為核心,不要被任何人任何說法道德綁架
既然不能共富貴那么就不要想著共患難,所謂的共渡難關就是個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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