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有排污者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能力、工藝、設備、產品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產業政策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標準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能力...
一、現有排污者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能力、工藝、設備、產品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產業政策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標準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能力,設施委托運行的,運行單位應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三)設置規范化的排污口;
(四)按規定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國家的標準、規范安裝自動監控儀器;
(五)排放污染物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所在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六)有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包括應急措施);
(七)有生產經營的合法資質;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現有排污者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應當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并提交工商營業執照以及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的證明材料。
向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的,由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除按前款規定提交資料外,還應提交向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營業執照、污染物委托處理協議等資料。
二、《排污許可證》是《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簡稱。
在《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國家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和固體廢物的行為實行許可證管理。下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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