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不一定需要書面形式。根據法律的要求,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來表達和確認。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某些特定的法律行為可能需要書面形式才能成立。例如,購買房屋或土地、簽訂勞動合同、借款合同等,這些法律行為通常需要書面形式來確保雙方的權益和義務。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根據需要約定書面形式,即使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需要書面形式的情況下,當事人也可以自行約定書面形式,以確保法律行為的有效性和證據的可靠性。
因此,雖然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不一定需要書面形式,但在一些特定情況下,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當事人可以選擇采用書面形式來進行確認和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