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的民事法律制度,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可以被撤銷或廢止的。撤銷和廢止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我將詳細解釋這兩個概念以及它們的適用條件。
一、撤銷
撤銷是指一方當事人對其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基于某種法定事由,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撤銷其所為的法律行為。撤銷的效果是將原先的法律行為視為從未發生過,恢復當事人原先的權利和義務。
撤銷的適用條件包括:
- 當事人之間存在重大誤解、欺詐、脅迫等情形;
- 當事人在違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進行了法律行為;
- 當事人在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情況下進行了法律行為;
-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廢止
廢止是指法律上對某種特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作出的無效規定。廢止的效果是將該法律行為視為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
廢止的適用條件包括:
- 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法律行為;
- 違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為;
- 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法律行為;
-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撤銷和廢止是需要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判決或裁決來實現的,當事人不能單方面宣布撤銷或廢止某項法律行為。
一言以蔽之,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相應的條件下是可以被撤銷或廢止的。當事人在遇到需要撤銷或廢止法律行為的情況下,應當依法向相關機構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