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一方在意思表示中使用了不當的解決方式或條款時,另一方有權利要求撤銷合同。具體來說,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當一方以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使對方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產生錯誤意思,或者利用對方的錯誤意思訂立合同,另一方可以要求撤銷合同。
此外,根據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當合同中的條款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影響交易公平性,另一方也有權利要求撤銷合同。這意味著,如果合同中的解決方式或條款違反了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使一方受到不公平待遇,另一方可以要求撤銷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合同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當一方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明知對方存在錯誤意思,卻故意趁機訂立合同,或者明知合同中的條款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卻故意訂立合同,另一方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撤銷合同。這意味著,如果一方明知對方存在錯誤意思或合同條款違法,卻故意訂立合同,另一方可以選擇是否要求撤銷合同。
一言以蔽之,根據中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一方在意思表示中使用了不當的解決方式或條款時,另一方有權利要求撤銷合同。然而,具體的情況需要根據合同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法律規定來判斷,建議在遇到類似問題時,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以獲取準確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