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中的無效與撤銷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下面將詳細介紹它們的區別:
1. 無效:
無效是指法律行為在成立時就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無效可以分為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
- 絕對無效:絕對無效是指法律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與法律完全相悖,因此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都不具備法律效力。
- 相對無效:相對無效是指法律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只有當事人主張并提起訴訟時,才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2. 撤銷:
撤銷是指法律行為在成立后,因為某種原因,經過一方或多方當事人的申請或同意,被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宣告無效。撤銷可以分為自愿撤銷和強制撤銷。
- 自愿撤銷:自愿撤銷是指當事人自愿達成一致,通過協商或協議的方式解除原先的法律行為。
- 強制撤銷:強制撤銷是指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某些特定情況下的法律行為進行無效宣告。
總的來說,無效是指法律行為在成立時就沒有法律效力,而撤銷是指法律行為在成立后經過一定程序被宣告無效。無效可以分為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而撤銷可以分為自愿撤銷和強制撤銷。